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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 《民法典》让公众不再“裸奔”

点击数:2442│更新时间:2020-06-19 17:22:28│【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你买房子吗”

“你需要发票吗”

“你需要贷款吗”

“需要发票吗”………

     相信大部分人都接到过类似骚扰电话。而且对方能准确知道你的姓名、家庭住址等。着实让人担心和后怕。

      随着移动互联升级,5G+时代领航,经济数字化、信息数字化、货币数字化一场信息高速化已席卷全。“数字、信息”已成为当下国民生活最紧密的伙伴。微信、支付宝、各类电子支付卡、APP等等已是公民离不开的生活必须工具,作为第三方软件几乎全部具有收集个人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簿、图片、邮箱等关联个人隐私权限,你要使用该软件就不得不被迫接受其全部权限包括个人隐私信息。如此,人们在使享受这些便捷时同样也将自己完全暴露。而部分不良平台和商家甚至出现倒卖个人信息盈利。

       4月23日,因违规泄露客户信息 岱山农商银行被银保监会罚款30万元 。  

         5月6日网曝中信银行因泄露客户隐私上热搜,被央行处罚!

       “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在裸奔。”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共识。

禁锢“私法” 斩断违法者手脚

     《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针对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APP等对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做出具体限定。

      详细的规定一网打尽肆虐多年的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泄露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

限制“公法”权限 保障公民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特别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政府部门、企业等在使用个人信息时的风险防范和违法处理给予了规定。对公权力的限制极大的防范了信息泄露的可能。

     “公”“私”防患共同构筑保护个人隐私的坚实网。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每个人共同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执法。让个人信息安全不再“裸奔”。

      《民法典》对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方面详尽阐述。我们相信,这部“以人为本”的法典将对我们幸福生活提供越来越全面而有力的保护。(三台县芦溪镇 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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