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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点击数:7033│更新时间:2013-03-01 09:40:38│【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2〕83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统计工作,现就实施《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川统计函〔2012〕93号、川统计函〔2013〕7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四川省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妇幼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
  1.《四川省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包括16个调查表。表号为川卫统1表至川卫统4表(见附件2),制定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厅,批准机关为四川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川统计函〔2012〕93号,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主管单位为四川省卫生信息中心,调查表式见附件3。
  2.《四川省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1个调查表。表号为川卫统5表(见附件2),制定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厅,批准机关为四川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川统计函〔2012〕93号,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主管单位为我厅卫生监督处,调查表式见附件3。
  3.《四川省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包括5个调查表(见附件2)。川卫统6表至川卫统7表,制定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厅,批准机关为四川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川统计函〔2012〕93号,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川卫统11至川卫统13表,制定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厅,批准机关为四川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川统计函〔2013〕7号, 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主管单位为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调查表式见附件3。
  4.《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调查制度》包括3个调查表。表号为川卫统8表至川卫统10表(见附件2),制定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厅,批准机关为四川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川统计函〔2012〕93号,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主管单位为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调查表式见附件3。
  附件3请从四川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实施要求
  1.执行范围。《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是在《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基础上制定完善的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其中,《四川省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涵盖国家调查制度中卫生机构、人员、设备、住院病案部分内容,执行时以四川调查制度为准;《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调查制度》为新增调查内容,执行时以四川调查制度为准;《四川省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四川省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仅为国家调查制度中的部分重点指标,国家、四川调查制度需同时执行;四川调查制度中未涉及的《疾病控制调查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及《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中采供血、药品网上采购内容按照国家调查制度执行。
  2.实施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的调查表报送2012年年报。四川调查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另行通知。
  3.组织实施。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做好工作布置、人员培训和系统升级等准备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主管单位。


附件: 1.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2.四川调查制度调查表目录。
   3.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1月16日


附件: 附件1: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4964 Kb
附件2:四川调查制度调查表目录[ ]84 Kb
附件3:《四川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新[ ]77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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